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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与第四次分配:共同富裕的新探索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7日 20:56     点击量:
随着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逐渐深入,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提升问题。这部分人群具有老龄化、残障、识字率低等特征,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关系中不具备优势。

传统上解决收入差距的办法,一是“救济式”,直接给低收入人群发放补助;二是“开发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就业支持。
对部分低收入人群而言,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优势,而发放补助又会引起“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于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公益性岗位应运而生,被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
在欠发达地区,政府设置一批由低收入户就职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为低收入户提供实物或现金报酬,可进一步拓展为“购买服务式”,成为“救济式”与“开发式”的补充。在“服务购买”模式下,以往无偿发放的补贴则变成就业者的工资和奖金。
简单说,公益性岗位是一种托底安置,也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和开发性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之间的新思路。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于2018年8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各地应该积极利用各类资金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农村的贫困劳动力。
对低收入户来说,公益性岗位也有积极的意义。鼓励低收入户付出劳动换取福利,又保护低收入户免受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影响。实行以奖代补之后,低收入户的参与感、获得感会得到明显提升。
用劳动换福利、以报酬代替补贴的做法可纠正“等、靠、要”的消极思想,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共同富裕资金的利用率。
对农村发展来说,公益岗位也具备重要意义。国家安排资金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动员当地低收入农民参与工程建设,提升农村的基础建设、产业发展与服务水准。
山东省淄博市就探索出了“养老+扶贫”模式,通过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接受护理培训,为老人提供上门养护服务,一举多效,很有借鉴意义。
公益性岗位多用于提供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如保洁员、保安、道路维护等,能够在低收入人口增收的同时,兼顾解决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
更具体的,公益性岗位还可将诸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看护等问题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工作相结合。
在公益性岗位中,残疾人也是重要的群体。由原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低收入残疾人脱困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就指出:“在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转化为生态护林员的工作中,优先吸纳有管护能力的残疾人。”
残疾人是我国低收入人口中特殊、庞大的群体,除了利用市场手段、社会保障兜底等手段帮助残疾低收入户脱困外,基于公益岗位的就业提升,也可以协助残疾人士脱困。
从分配的角度来说,公益性岗位属于第四次分配的范畴,是基于第四次分配的灵活应用。
按照传统三次收入分配理论,初次分配是对生产要素的分配;再分配则是在生产环节之后以经常转移的形式对收入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指所有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自愿捐赠一部分收入的行为,也即所有的社会捐赠行为。
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然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容易忽略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需求,要兼顾和平衡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
三次分配是在市场和政府双失灵情况下,对国民财富进行的又一次分配。在以社会捐赠为主要内容的三次分配中,相当一部分的资源直接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公益慈善组织被称为区别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部门”,对包括低收入者在内的弱势群体具有天生的关注与关怀,并且公益慈善组织具有信息灵敏、行动灵活的特点,使其能够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双失灵的地带发挥作用。
所谓四次分配是在我国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工作中出现的特色分配环节,指针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户,将部分补贴从以往的无偿给予变为现在的有偿发放,将补贴、补助变为工资、奖金,鼓励有能力的低收入户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这部分收入。
再分配、三次分配与四次分配的运作方式显著不同。再分配、三次分配中低收入者无偿获得收入,在四次分配中则不然。四次分配鼓励低收入户付出劳动来换取福利,又保护低收入户免受竞争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
在四次分配中,低收入劳动力虽同样需要将劳动这一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环节中才可获得收入,但四次分配中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向低收入劳动力倾斜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四次分配在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障的同时,又避免助长“等、靠、要”的思想,既考虑到了低收入人口的实际困难情况,又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共同富裕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发低收入户内生的脱贫动力,是我国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工作转向可持续发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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